盘点|采购人需求管理所花费用,部分地区已列入预算
文/彭淑荣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实施已经3个月之久。据《中国招标》记者不完全统计,自《办法》于2021年5月10日颁布以来,已有24个省、市、自治区转发了《办法》。其中,北京、天津、江西、吉林、安徽、湖北、青海、新疆、内蒙古等9个省级财政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提出了具体执行要求,部分地市级财政部门也针对《办法》作了细化规定,《办法》正在逐步落地并开花结果。《中国招标》记者梳理发现,上述提出具体执行措施的地方文件,均突出强调采购人应发挥主体责任、合理编制采购预算、科学确定采购需求和实施计划、强化相关风险控制管理。同时,提出一些创新做法及细化补充规定。第一,多个省市提出,采购人可将开展采购需求管理的费用单独列支,采购人委托代理机构或第三方机构开展采购需求调查等工作有了资金保障。如,江西省财政厅发文要求,采购人应当根据本单位的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实际情况,科学合理编制年度采购预算。采购人邀请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应当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和第三方机构或相关专家双方协商确定具体费用标准和费用金额。
“《办法》在制度上给采购人戴上了‘金箍’,采购需求管理对采购人来说不再是一项自选动作,而是必答题。””《中国招标》杂志社社长张松伟表示,“但是,目前情况下,仅凭采购人一己之力很难将采购需求管理工作做到位。常年深耕于采购代理行业的代理机构可以成为采购人的智囊,为采购人提供全过程咨询服务。”根据一些地方财政部门的规定,采购人邀请第三方机构、相关专家参与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的调查、确定、编制、审查等工作产生的相关费用,由采购人支付,采购人可以为此单独申报预算,这对采购人和代理机构而言均是利好政策。
第二,强化采购信息公开,打造“阳光采购”。如,北京、天津等地均提出强化采购意向和采购需求公开力度。天津市财政局强调,各级预算单位应切实履行采购意向公开的主体责任,增强采购活动的计划性,按要求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至少30日公开采购意向。确因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而不具备采购意向公开条件的项目,需由采购单位说明原因,并随采购计划一并报送主管预算单位审核后备案。天津市财政局依托天津市政府采购网,对采购意向公开情况进行自动校验,除依规可不公开采购意向的项目外,其他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政府采购项目,将无法开展采购活动。天津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提前公开采购意向,有利于供应商获知相关项目信息,可统筹考虑参与哪些采购项目,从而作出最优安排。另外,这也是扩大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力度及社会公众监督力度的具体举措。
第三,结合实际增加了采购实施计划备案内容,要求各级预算单位严格按照采购实施计划备案的内容组织实施采购活动。如,江西省财政厅明确,对于规定应当开展需求调查的采购项目,采购人应通过采购实施计划将确定的采购需求内容以上传附件的形式进行备案。河南省郑州市财政局要求采购人备案的资料中,包括政府采购项目需求确定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实施计划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一般性审查意见书、政府采购项目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重点审查意见书等各项内容。张松伟社长认为,分析《办法》关于合同订立安排、合同管理安排的规定,尤其是第二十五条提出的应提出风险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实际上,采购计划备案制度已变成了审核性备案,对采购人提出了更高、更严的要求。
第四,要求采购人加强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进行审查。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制度和审查工作机制,细化工作要求和执行标准,加强对采购需求的风险防控,预判采购需求形成和实现过程中的各种风险事项,有针对性地提出应对措施和替代方案,能够帮助采购人从源头上防范和化解各种风险。如,湖北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要将采购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内控管理的重要内容,在制定采购需求时,按照内控要求做好风险分类和风险预判,完善应对措施和应对方案,减少和规避风险。同时建立审查机制,针对采购需求管理中的重点风险事项进行审查,对审查不通过的,应当修改采购需求和采购实施计划内容并重新进行审查。
第五,加强制度管理和监督检查,要求地方财政部门认真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采购人则应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如,安徽省财政厅规定,各级财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政府采购需求管理的监督检查,将采购人需求管理作为政府采购活动监督检查的重要内容,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采购人违反《办法》的规定,可采取约谈、书面关注等方式责令采购人整改,并告知其主管预算单位。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将有关线索移交同级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
此外,不少地方财政部门对《办法》落地实施进行了具体细化要求。
江西省财政厅提出,采购人在确定采购需求时可参考或引用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采购需求标准。各级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定点采购项目和电子卖场应积极推广需求标准,对符合需求标准的产品加挂标识,引导采购人优先选择。
江苏省徐州市财政局提出,采购人在开展需求调查时,需要拟制需求调查表,并将需求调查表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合同文本经过采购人聘请的法律顾问审定并出具法律意见书后,将法律意见书归入政府采购档案。采购人在提出有针对性的处置措施和替代方案时,要出具书面风险评估报告,并归入政府采购档案。徐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市要求政府采购活动的每一步都书面留痕存档,是为了让采购人规范采购需求调查、编制及风险防控管理工作,减少执行中的政策理解偏差,也便于监督部门落实监管。
深圳市财政局发文明确了代理机构选择、采购方式选择、相关处理依据等内容,为做好《办法》的贯彻施行工作作出全方位部署。其明确,对于采购方式、评审规则、供应商资格条件等歧视性、限制性、不符合政府采购政策等问题,以及采购人无预算或者超预算采购、超标准采购、铺张浪费、未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实施计划等问题,《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明确规定的,依照相关规定处理;无明确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责编:戎素梅)来源|由“中国招标”编辑整理,如需转载请注明。
好书推荐
订购热线(微信同号):
李风荣 010-88485061 13051199515王丽娜 010-88485055 18610229121欢迎关注
中招杂志社张松伟微博、中国招标、中国招标投标网、中国招标视频号、工信政府采购
好文推荐 |